2015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要点: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0-29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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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