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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政府债务收入的含义和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0-28
普通

2015年经济师考试时间是11月7日,现在已经是备考冲刺阶段,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政府债务收入的含义和特征

政府债务收人,是政府以债务人身份,依据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取得的资金来源,是一种有偿形式的、非经常性的财政收人。一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从理论上讲都有可能通过发行公债筹集财政收入。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为国家公债,筒称国债;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为地方公债,筒称地方债。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公债一般是指中央政府的债务。

政府债务收人作为财政收人的形式之一,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有偿性,政府通过发行公债取得财政收人,依托的是国家信用而非政治权力,因此必须按事先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政府与公债认购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返还关系。这与税收等收人形式有重要区别。政府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收人,政府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特定纳税人支付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报酬(即利息),在这个意义上税收具有无偿性。国有资产收人是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财政收入,政府取得国有资产收人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没有直接的联系。

二是自愿性,即对政府发行公债的认购是建立在认购者自愿购买基础上的。政府发行公债是以发行者和认购者双方自愿互利为条件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政府不能强迫认购者购买或购买多少。这与税收等收入形式有重要区别。税收收入征收是以政府的政治权力为依据,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具有强制性。

三是灵活性,即政府发行公债的时间、规模、种类、期限等,是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税收收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率、征收环节、纳税期限等明确条件,依法征收取得的,具有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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