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0-28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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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1.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2. 地方政府举债规模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分为~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人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 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6.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