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税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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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即税收制度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加成和减免、违章处理等。
1. 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享有法定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与纳税人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与负税人可以是合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在不存在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合一的(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税种和财产税税种);但在存在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分离的(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税种)。
2. 课税对象。课税对象亦称征收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的目的物,是课税的依据或根据。课税对象是区别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着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界线,凡是列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的课征范围。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我国将课税对象分为:①流转额,即商品或劳务的銷售额,具体又分为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②所得额,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获得的纯利润和个人的收人;③财产额,即纳税人占用财产的数量或价值;④其他,即以上未包括的课税对象,如产量、数量、特定行为等。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可将我国的全部税种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其他税类。
3. 税率。税率,是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所应纳税额的比例或标准,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在课税对象数额既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高低决定着税额的多少和税负的大小。税率的确定或调整,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税率按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税率的表现形式,分为用绝对量表示的税率和用百分比表示的税率。用绝对量表示的税率,也称定额税率或固定税率,即用绝对量表示,以数量、重量、面积等作为计税基数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如消费税条例规定每吨甲类啤酒适用税率为250元,车船税法规定每辆摩托车年基准税额为36元至180元。按这种税率来征的税称为从量计征或从量税。用百分比规定的税率,即以价值作为计税基数,按照课税对象的百分比来确定的税率。这是税率最通常的方式。
按照税率与课税对象的变动关系,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
①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一个百分比的税率课税。比例税率主要有统一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一般适用于对商品劳务的课税。其优点是计算简便,征收效率高,缺点是有悼于量能纳税原则。比例税率是我国运用最广泛的一种税率形式。
②累进税率,即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也就是按照课税对象数额大小将征税对象分为若干个级次,并规定相应的由低到高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采月累进税率,纳税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被认为是最具有负担公平的税率制度。累进税率的优点是税负公平,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缺点是计算较复杂。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不同,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税率逐步提高,全部应税数额都适用于相应的最高等级的税率课税。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成若干级次,对每个级次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并分别计算税额,各税额相加即为应征税款。换言之,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一定数量的课税对象可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
两种累进税率相比,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筒便,但累进程度高,尤其是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处可能出现税额增长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长的不合理情况,纳税人税负一般较重。而在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虽然计算复杂,但累进程度低,不会出现上述不合理的情况,纳税人税负较低,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累进税率方法下,世界各国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③累退税率,是指当课税对象数额增加、税率反而逐级递减的税率'即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低。实践中并无真正的累退税率。累退税率多用于分析税收负担与纳税人收人之间的关系。
(2) 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边际税率,是指在超额累进情况下对计税基数各级次的增加部分所适用的税率,或者说是最后一个单位的税基所适应的税率。有时把累进税率中纳税人所可能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称为边际税率。平均税率,是全部税额与收入之间的比率,亦称平均负担率。在比例税率制度下,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是相同的;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的提高而上升,但平均税率低于边际税率。可见,在影响人们经济行为方面,边际税率比平均税率更为重要。如果在增加的收人中,大部分收人被政府通过提高税率而征收,则将影响人们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通过比较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的差额,可以分析税率设计是否合理、税制结构是否科学。
(3) 名义税率和实除税率。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税收的实际负担率。在存在大量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名义税率高于实除税率。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名义税率虽然没有提高,但实际税率却提高了。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可以作为分析税收负担状况的工具。
(4) 零税率和负税率。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它是免税的一种形式。零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缴纳税款。零税率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在所得税中,对所得额中的免税金额部分规定税率为零;二是在商品流转税中,对出口商品规定税率为零。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负所得税是对那些实际收人低于一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按一定比例付给所得税。
4. 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一种商品或劳务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合理确定纳税环节,对于调整税制结构和完善税收体系,对于控制税源、均衡税负、便利征税和纳税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5.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6. 加成和减免。
(1)附加和加成。附加和加成属于加重纳税人负担的一种措施。附加即附加税,是与正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通常把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把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税款称为附加税,它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筒称,是对特定纳税人的一种加税措施。一般是为限制某些经菅活动或调节纳税人的过高收人而对特定纳稅人加重征税的一种政策措施。加一成等于加征正税税额的10%,加二成等于加征正税税额的20%,依此类推。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人骑高的,对崎高部分信用货币是以信用作为保证,通过一定的信用程序发行,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形态,是货币发展的现代形态。信用货币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工具或债权债务凭证,除纸张和印制费用外,它本身没有内在价值,也不能与实物货币按某种平价相兑换。在现代经济中,信用货币的发行主体是银行,其发行程序是银行信贷程序,由国家赋予无限法偿能力,并强制流通。现代信用货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两种主要存在形式,其基本特征有:①中央银行发行的信用货币是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发行的纸币本位货币,本身不具有十足的内在价值。②信用货币是债务货币,现金是中央银行的负债,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③信用货币具有强制性,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其为法定货币。④国家可以通过银行来控制和管理信用货币流通,把货币政策作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重要手段。
电子货币是当前最新的一种货币形态,是信用货币与现代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把它定义为: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銷售终端、不同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因特网上执行支付“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的货币。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计算机运用电磁信号对信用货币实施!e存、转账、购买和支付,明显比纸币、支票等更为快捷、安全、方便,故有人把电子货币称为继金属祷币、纸币之后的“第三代货币”。实质上,电子货币是新型的信用货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