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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金融》知识点:支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04

想要在2020年的初级经济师考试当中顺利通过,一定离不开学习、复习和练习。正保会计网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初级经济师《金融》备考阶段知识点总结,每天多学一点点,考试更从容!

【知识点】支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①单位和个人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建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2)支票结算的主要规定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②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③支票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能更改,否则支票无效。

对于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必须签章证明。

④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⑤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支票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

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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