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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特殊免税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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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特殊免税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4.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5.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免征。

6.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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