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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关税的退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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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关税的退还

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关税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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