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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特殊人员的使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0-16
普通

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点,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特殊人员的使用

除法定用工形式外,用人单位在使用人员方面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主要是:①超龄人员。所谓超龄人员,是指已经趙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一种情况是,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使用这类人员,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目前在司法实践方面已有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员。引申理解上述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使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此规定,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务工农民,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也要按形成了劳动关系处理。②在校学生。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依照劳动法律调整:一是在校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只是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一般不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二是在校生按照实习相关规定,经由学校安排、通过签订实习协议到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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