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从业资格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公司信贷
  • 2016银行职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知识点:司法型贷款重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26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以下银行从业知识点,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记牢每个易错知识点,一举拿下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1)破产重整

    ①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

    ②定义: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③目的:由于这类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而且一旦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因此这类重组被称为“破产重整”。

    ④操作: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对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根据债权性质(例如有无担保),债权人往往被划分成不同的债权人组别。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或者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会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裁决。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①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过程。

    ②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

    各国破产法虽都有和解制度,但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则为我国破产法的独创。不过,这种独创是与我国制定破产法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分不开的。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第二,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当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模拟卷

    推荐阅读:

    2016年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机考模拟系统开通

    在校生报考银行职业资格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392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银行初级-机考模拟系统

    银行初级-机考模拟系统

    熟悉考场 拒绝意外

    了解详情260元/科

    关注公众号

    正保金融大讲堂公众号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