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很多学员找不到重点,过一段时间就会感到十分疑惑、迷茫,不知道该如何进行下去。别急,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以下2016年银行从业知识点,相信各位经过认真的学习,一定能够顺利通过考试!
含义 | 银行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
原则 | 担保发放、微利贴息、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
一、贷款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身体健康、资信良好、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
2.年龄在60周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
4.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具有还款能力;
5.在银行均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二、贷款利率
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上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非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不贴息。
三、贷款期限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延长期限,经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延长还款期限一次。延长期限在原贷款到期日基础上顺延,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贷款额度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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