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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知识点: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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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与其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者能长期支配使用的资金,以备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故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部门限制银行过度承担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这里的资本就是监管资本,是在商业银行实收资本的基础上再加上其他资本工具计算而来。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部门限制商业银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

为使国际活跃银行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基础,十国集团(G10)于20世纪70年代初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专门研究对国际活跃商业银行的监管问题。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旨在统一对国际活跃银行进行监管的标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巴塞尔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首次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标准,并且提出了合格的监管资本的范围。虽然当时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只包括信用风险资产,而且计算方法也比较粗糙,但是用比例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的方法为巴塞尔委员会随后完善风险监管体系留出了发展空间。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为特色的新资本协议框架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2006年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完全版)(即巴塞尔协议Ⅱ)增加了对交易账户和双重违约的处理。

针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资本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自2009年起着手研究新一轮资本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银行资本监管新标杆和新高度。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监管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又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1.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无条件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具有永久性、清偿顺序排在所有其他融资工具之后的特征。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是非累积性的、永久性的、不带有利率跳升及其他赎回条款,本金和收益都应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参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如优先股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二级资本是指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可以用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二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在普通股之前、在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带赎回机制,不允许设定利率跳升条款,收益不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必须含有减计或转股条款。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相比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协议III突出表现在:

1.重新界定监管资本的构成,恢复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核心地位,严格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从严确定资本扣除项目,强化监管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2.改进风险权重计量方法,大幅度增加高风险业务的资本要求。

3.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机制,提升银行体系应对信贷周期转换的能力,弱化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

4.显著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通常情况下普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充足率应达到7%,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同时进一步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须计提1%-3.5%的附加资本要求。

需要正确认识的是,已经推出的各版本巴塞尔协议从根本上来说只是银行的外部监管要求,并不能代表各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操作。

中国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了四个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

1.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

2.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

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

4.以及针对特殊资产组合的特别资本要求和针对单家银行的特定资本要求,即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后,通常情况下,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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