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量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计量;二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定价;三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前,需要先获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数据。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证券融资交易和与中央交易对手的交易都需要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只有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需要计量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
1.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计量
巴塞尔委员会共提出三种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计量方法,较常用的方法是现期风险暴露法、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
(1)现期风险暴露法。现期风险暴露法适用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违约风险暴露(EAD)的计量。
(2)标准法。标准法仅适用于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对于不满足利用内部模型法,但希望提高风险敏感度(相对现期风险暴露法)的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在标准法下,每一笔交易的风险暴露将映射至其含有的风险因素(如利率、汇率)中。相同类别风险因素下的风险暴露加总后得到一个被称为“监管预期正暴露”的数值,再用该数值与交易的当前盯市价值进行比较,最后取最大值再乘以监管系数,即可得到违约风险暴露。
(3)内部模型法。内部模型法适用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采用蒙特卡罗模拟方法,通过模拟合约剩余期限内未来各时点风险因素的随机过程,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可以采用模拟未来不同时点上的不同情境,使用统计方法得到价格分布,然后度量风险损失。
由于国内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度量、缓释、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掣肘,其计量方法和监管也停留在相对初级的阶段。
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定价计量
度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是与既定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设定交易限额的重要环节,对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以缓释可能的风险损失或转移风险。而从监管者角度来看,金融机构精确计量其风险暴露,计算资本要求更有利于金融稳定。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业界不再满足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简单量,而需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合理定价。
国际实践中,一般采用CVA信用估值调整作为信用风险的经济价值进行度量,结合风险暴露度量方法和违约概率的信息就可以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定价。
3.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商业银行可以选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与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乘以权重法下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将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风险暴露代入内部评级法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对于证券融资交易,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对银行账户,按照权重法的规定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对交易账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证券融资交易风险缓释后风险暴露乘以权重法规定的交易对手风险权重;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按照一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计量规则计算。
4.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除了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还需要对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计量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统计,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仅1/3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由于实际发生违约造成的,而其余2/3的损失是由于信用估值调整导致的。因此,信用估值调整已经成为国内外银行非常重视的议题。
信用估值调整的计量有两种方法:单边信用估值调整和双边信用估值调整。单边的信用估值调整只假设一方具有信用风险(单边违约,认为被评估实体是无风险的)。双边的信用估值调整则考虑到交易双方都违约的风险。
了解详情260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