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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法是指银行将全部资产按照监管规定的类别进行分类,并采用监管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对不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需要运用权重法计算全行表内外资产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内部评级法覆盖的表内外资产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表内外资产使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要求: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在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该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各自的风险权重。在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时候,应该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权重法下的资产大致可以分为: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4)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5)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6)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
(7)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8)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
(9)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
(10)对一般企业的债权。
(11)对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
其中:对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必须满足: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12)对个人的债权。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的贷款;个人其他债权。
(13)租赁资产余值。
(14)股权投资。
(15)非自动不动产。
(16)其他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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