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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纠正贯穿银行监管始终,是指监管部门针对银行机构存在的不同风险和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包括:
(1)风险纠正:风险纠正主要是针对正常或基本正常的银行业机构,以及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关注类机构多采取的措施。根据银行机构风险程度,纠正性措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议性或参考性措施,另一类是带有一定强制性或监控性的措施。对正常或基本正常的银行,应采取建议性或参考性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业务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改善业务结构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同时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此类机构的风险预警和监控。对关注类机构,应针对存在的风险种类和性质,采取带有一定强制性或监控性措施,要求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并加强持续监管,尤其是对出现风险的领域要重点检查,督促其持续改进。
(2)风险救助:风险救助是针对有问题的银行机构采取的救助性措施,主要包括:调整决策层和管理层、实施资产和债务重组、外部注资、变现资产、股东增资、冻结大额开支和股息红利分配、停止部分业务,以及实施兼并重组等。风险救助措施可配合使用,其目的是通过风险救助,改善银行机构经营状况,有效处置化解风险,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3)市场退出:市场退出可分为法人机构整体退出和分支机构退出两大类,退出方式可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自愿退出是银行机构根据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主动实施的退出行为。由于银行机构的特殊性,即使是自愿退出,也需依法经监管部门批准,并进行清算清偿后,实施退出。强制性市场退出是对难以挽救的危机机构采取的处置措施,停止其办理业务,吊销营业许可证,取消其银行资格。及时的强制性市场退出可防止将单一银行风险传导、演变为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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