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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风险管理
3.2 信用风险计量
3.2.1 风险暴露分类
商业银行应该制定适应本行的风险暴露分类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定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在内部评级法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分类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六类:即主权类、金融机构类(含银行类和非银行类)、公司类(含中小企业、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零售类(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和其他零售)、股权类和其他类(含购入应收款及资产证券化),具体定义如下:
(l)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2)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可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3)公司风险暴露
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的债权。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细分为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风险暴露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其中,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年营业收入(近3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企业的债权。
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权:
①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
②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
③合同安排给予贷款银行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专业贷款具体可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等四类。
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之外的其他公司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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