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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第三章第一节信用风险识别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5-13

  正保会计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整理了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三章 信用风险管理

3.1 信用风险识别

  4.单一法人客户的担保分析

  担保是指为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商业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或其他授信产品提供的一种附加保障,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可以影响或控制的潜在还款来源。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及第三方签订担保协议后,当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违反借款合同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执行担保来争取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或减少损失。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与定金。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贷款保证的目的是通过第三方为借款人按约、足额偿还贷款提供支持。商业银行对保证担保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①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②保证人的财务实力。

  ③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④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⑤保证的法律责任。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由于类型不同,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商业银行通常仅接受连带责任保证,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抵押担保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①可以作为抵押品的财产范围及种类。

  ②抵押合同应详细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的期限;抵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③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

  ④抵押物登记。

  ⑤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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