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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概念(新增)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定义基 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银行一般不直接代销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1.定义
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可分为两种:一、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投资者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处分的业务行为。
2.特点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2)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3)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4)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5)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6)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7)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8)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3.种类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性质不同划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按信托财产不同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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