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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初级资格《公司信贷》答疑:担保方式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07

正在备考2017年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如果你对“担保方式分类”也存在疑惑,就请阅读正保会计网校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答疑专家的解答。

试题内容:

按贷款担保方式划分 抵押贷款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物以收回贷款
质押贷款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保证贷款 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银行一般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信用贷款 凭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其最大特点是不需要保证和抵押,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贷款。信用贷款风险较大,发放时需从严掌握,一般仅向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借款人发放,且期限较短
按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划分 表内业务 (1)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以一定的利率和按期归还为条件,将货币资金使用权转让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信用活动
(2)票据贴现是指银行应客户的要求,买进其未到付款日期的票据,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利息的业务
表外业务 (1)承兑是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2)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相关法律规范应申请人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学员问题描述:

担保的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留置,为什么公司贷款按担保方式分类的时候只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没有留置贷款和定金贷款呢? 

答疑老师回复:

定金: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通过定金的概念,我们就可想而知,银行怎么会发放定金贷款呢?定金是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部分货币,银行发放这种贷款既没有意义,也没有可操作性。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逾期不领取其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该定作物折价、拍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从留置的概念来说,如果银行发放留置贷款,那么也就是银行获得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然后发放贷款。但是,这个权利对于银行来说,它并不像质押的权利那样有实质性、高流动性的票据和权利做保障。所以,它发放这种贷款的意义何在呢?换句话说留置的这种权利根本不具备让银行发放贷款的吸引力和操作性。

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等。与质押的权利比较一下,您就可以明显看出留置所获得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本不具备高流动性和高转让性,所以,银行怎么会让自己处于尴尬的局面而发放这样的贷款呢?!

感谢您对网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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