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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个人理财》知识点:代理的法律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鹇 2017-03-17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7年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个人理财》的相关知识点,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代理的法律责任(重要)

第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单选题:

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超越客户的授权从事业务且没有经过客户追认的,其民事责任( )。

A.由商业银行承担,客户承担连带责任

B.完全由客户承担

C.由客户承担,商业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D.完全由商业银行承担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越权代理,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话,完全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2017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个人理财》预习阶段第二章知识点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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