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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应当向证监会注册。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应提交下列文件: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招募说明书草案;(五)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证监会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募集期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200人。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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