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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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