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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7

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办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对个人理财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1.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1)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2)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3)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2.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①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②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③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2)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①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②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③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④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⑤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3)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②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③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4)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前述第2项第(1)小项中所列各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 年9月20日颁布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相关责任人严重疏忽,造成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发售银行高级管理层、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章对个人理财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1.商业银行违反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前述第1项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2)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3)挪用客户资产的;

(4)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3.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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