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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5

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1)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属于欺诈交易,是证券犯罪的常见形态。《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手段主要包括: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其他操纵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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