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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证券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5

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证券法》  

1.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2.证券机构

(1)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交易所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对作为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及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发行人实行自律性管理。

上交所和深交所。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包括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依法可以经营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等业务;另一类是经纪类证券公司,依法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为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等。

(5)证券业协会。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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