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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依法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1.监管目标
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二是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监管措施
措施主要有:
(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包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给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
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管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
(7)对有严重违反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机构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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