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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的特性 —非自然生态利用特性—区位利用特性—逆转的相对困难性
二、建设用地的环境
(一)自然环境--地貌、地质、水文、气候
  1.地貌-地形(不小于0.3%)(2)地势(3)地貌现象
  2.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其中地基承载力KPa、地下水、地震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影响较大。
          (地下水分: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设防烈度九度以上地区不宜作城市用地,更不能用来建设新的城市)。
  3.水文条件 洪水位以上0.5~1m的地段,才可选作城市用地。防洪标准(20年、50年、100年一遇)。
   4.气候条件 风向、气温、日照---侧气温高度1.5米;人体舒适度18-20℃
(二)经济环境条件   一般要求—城市规划/交通运输/基础设施3条件。
三、建设用地的分类    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46个二级类。
  
第二节 建设用地的取得、转让与丧失
一、建设用地的取得
(一)取得的基本方式 ---1.出让 2.划拨
  1.出让  (1)通过竞争--:投标、竞拍、挂牌。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分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通过协议---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2.划拨 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
(二)取得的其他方式---1、租赁  2、转让
 1.租赁
(1)租赁与出让异同。 区别:a、使用费不同--租金,出让金;b、期限不同---租赁的期限低于出让且相对灵活。
  (2)租赁的地位—出让方式的补充
  (3)租赁的适用范围—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使用的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4)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5)国有土地租赁的分类--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2.转让---主要方式:买卖、合资、合作建房、交换、作价入股。
二、取得建设用地的相关费用和相关工作
(一)征地补偿费用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1.征地补偿费用
  (1)土地补偿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用于再生产投资,不得付给农民个人。征用耕地的补偿费: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青苗补偿费。只补一季,无青苗者则无该项补偿。付给本人,属于集体种植的青苗补偿费可纳入当年集体收益。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个人的给个人;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
  (4)安置补助费。给被征地单位和安置劳动力的单位,不得挪用或私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超过15 、30倍。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交给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建设新菜地的投资。(连续3年以上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一年一茬或因调整茬口种植蔬菜的,征用尚未开发规划菜地,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需要开发新菜地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基金。
①百万以上一亩7000~10000元。②在50万以上,不足百万5000~7000元。③不足50万3000~5000元。
  (6)耕地占用税。缴国家财政。①县人均1亩以下每平米10~50元;②1~2亩8~40③2~3亩6~30元;④3亩以上5~25元;
⑤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⑥基本农田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新)。
      减免规定:①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农村居民,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减征或者免征。
             ②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用地,免征。
             ③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减征或者免征。
  (7)土地管理费。前四项费用之和的2%~4%;如果是征地包干,再加上粮食价差、副补、不可预见费,二者之和基础上提取2%~4%。    
2.征地补偿 安置相关工作 -----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将采取“农业生产、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四种安置途径。
(二)拆迁安置工作及补偿费用  1.拆迁补偿:①货币补偿。②产权调换。 2.搬迁、安置补助费:提前搬家的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三)出让金、转让金----出让金标准-参考城市基准地价并结合其他因素制定。
  对于工业用地,《标准》规定:1.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所在的的土地等别;517页
                   2.必须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
                   3.建设用地以外的,自行开发完成的,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
                   4.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
                   5.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或租赁方式出让价格折算到最高出让年期价格,不得低于该标准。
(四)土地有偿使用费: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⑴建设用地范围内的;⑵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的;⑶水利水电移民迁建超出的。
  2.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3.分成管理方式:15个等别;中央与地方三七开;地方的归省级国库。
三、建设用地的转让及抵押
(一)转让 1.转让的条件:出让方式—
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自己用--交钱拿证)
2、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划拨方式—1、有批准权政府准予,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交出让金;2、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2.转让的其他规定:建设用地的转让:①转让书面合同  ②转让后,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③使用年限为剩余年限  ④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原出让方、规划部门同意、签订出让变更协议或重新签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抵押
   1.可以抵押: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物、在建建筑物、地上附着物;
   2.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建筑物与地一并抵押;
   3.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的,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建设用地的丧失 丧失二种情况—土地灭失和政府收回(分正常收回、闲置土地的收回)
  (一)正常收回—公共利益;旧城改造;合同届满未续期或未批准;因单位撤销、拆迁停止划拨;公、铁路机场矿场报废;非经营用地改为经营用地
  (二)闲置土地的收回
  1.闲置土地的认定  ⑴满1年未动工;⑵开发面积不足1/3或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闲置土地的处置 ---(1)  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2)   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按出让、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  
(3)   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延迟的除外。



第三节 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     城乡规划--对房屋建筑和建设用地的限制
 1.对建设项目立项要求---需要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划拨土地—-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要求—划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组成部分+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4.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或确定镇政府核发~~~~
5.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定---先向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报市、县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先审批,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临时建设用地---批准;到期之前自行拆除。
二、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1.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土地——使用、占有、收益;有权并享有建造地上物;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规定:采取出让、划拨分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经营性用地及两个以上用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规定: (1)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经过批准;
(2)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变更登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处分;
                       (3)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的:地上不动产给予补偿;退还相应出让金。
  4.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事项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其他重新办理手续;地上物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使用权消灭的,办理注销登记,收回证书。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使用土地;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具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定
  1.必须依法申请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确需范围外的,涉及农用地的,(1)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土地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同意逐级上报批准;(3)批准后市县政府组织实施,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有偿合同或划拨决定书;(4)申请土地登记
3、确需范围外,涉及农民集体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省、自治区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项目,国务院批准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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