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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其定义如下: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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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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