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龙腾虎跃在2009-6-24 10:09:00发表的内容:新制度教材,P180中说:如果审计证据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审计程序范围,直到不一致得到解决,并针对帐户余额或各类交易获得必要保证。P184中说: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该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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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80页说的前提知识点是,审计证据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这里说的审计证据不一致,是指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不一致。楼主说的这句话不能和前面的那句话脱离,前面的是:“注册会计师将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综合起来考虑,这样能够反映出结果的一致性,从而佐证会计记录中记录的信息”。意思是,一般注册会计师要从其他信息中获得的审计证据考虑和会计记录中记录的信息是否一致,以此来作证会计记录中所记录信息的。如果不一致且可能是重大的,应当扩大审计程序范围。这里的目的是作证会计记录中所记录的信息。
而P184页说的前提是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对某项认定的产生不一致时的应对措施,目的是对某项认定,和前面说的佐证会计记录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说法上有区别。
至于两者的区别,我认为,180页说的前提假设是会计记录中的信息是正确的,而184页会计记录中的信息不一定是正确的,即认定可能存在错报。对认定的不同审计证据,如果不一致,可能是某项证据不可靠,要追加审计程序。
总的看来,基本上我也是稀里糊涂。唉。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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