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撤销权
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解释1】能否撤销,一看行为,二看时间。超过1年的,不能撤销。
【解释2】必须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例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
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
【答案】ABD
2、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解释】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如被撤销,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样计入破产债权。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16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