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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是固定资产。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另外,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按照买价+费用+不可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以你们单位买的“门”不符合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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