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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2005年12月30日发布,2008年11月26日修订)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执业备案,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涉税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和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并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接受并认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充分发挥其在税收征管各环节中的作用。

第九条 市、县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逐级反馈上一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的年度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十条 国家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注册税务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二条 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凡经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在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在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工作经历证明,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或者在其他涉税中介机构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二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并附备案编号。
对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或者在其他涉税中介机构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未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并附备案编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 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已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执业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二)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依本办法规定不予执业备案或取消执业备案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或取消执业备案的当事人。申请人或当事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受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进行执业资格和非执业资格互转备案。
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省内转所的,需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跨省转所的,需分别到转出地、转入地省级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变更备案和取消备案的情况定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及时在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执业、变更、取消备案以及执业质量等情况,不断更新注册税务师档案管理资料。
未完-------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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