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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风落云
罪数:一罪,数罪 (对于罪数标准,我国采用的是犯罪构成标准说)
实质上的一罪
1.想像竞合犯:一个犯罪行为,成立多种犯罪结果
2.结果加重犯:强奸治死案
(1)行为人的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的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基本与加重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加重的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基本—故意 基本—故意 基本—过失
加重—故意 加重—过失 加重—过失
3.继续犯:非法拘禁罪
(1)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休的社会关系,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像,侵犯同一社会关系。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即出于一个故意----只能一罪论处
法定的一罪
1. 结合犯:A+B=C罚,由刑法明文规定后成立 一个新的罪
(1)结合之罪,刑法明文规定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即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的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
(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同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
(4)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集合的概念1.A+B的罪,刑法明文规定得2C的罪,A的构成要件B的构成要件其性质亦不同,C的构成要件与A B的构成要件相对应,依刑法融为一个同一的独立于AB的构成要素3.AB基于一定的客观联系,依法明文规定结合成C 4.必须A B单独成罪,且罪性不同,最后A+B被判的是合成的C。
2. 惯犯:赌博罪,常业性惯犯
(1) 必须是反复多次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形态
(2) 必须是在主观上具有基于特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而反复多次实施犯罪的同一故意
(3) 必须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4) 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 必须以现行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处断的一罪
1. 连续犯-----从重处罚
(1)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连续犯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2. 牵连犯:伪造印章诈骗罪
(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围绕这一犯罪目的实施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处。
3. 吸收犯:教唆他人杀人又提供工具的教唆他人杀人罪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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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上的一罪
1.想像竞合犯:一个犯罪行为,成立多种犯罪结果
2.结果加重犯:强奸治死案
(1)行为人的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的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基本与加重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加重的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基本—故意 基本—故意 基本—过失
加重—故意 加重—过失 加重—过失
3.继续犯:非法拘禁罪
(1)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休的社会关系,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像,侵犯同一社会关系。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即出于一个故意----只能一罪论处
法定的一罪
1. 结合犯:A+B=C罚,由刑法明文规定后成立 一个新的罪
(1)结合之罪,刑法明文规定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即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的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
(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同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
(4)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集合的概念1.A+B的罪,刑法明文规定得2C的罪,A的构成要件B的构成要件其性质亦不同,C的构成要件与A B的构成要件相对应,依刑法融为一个同一的独立于AB的构成要素3.AB基于一定的客观联系,依法明文规定结合成C 4.必须A B单独成罪,且罪性不同,最后A+B被判的是合成的C。
2. 惯犯:赌博罪,常业性惯犯
(1) 必须是反复多次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形态
(2) 必须是在主观上具有基于特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而反复多次实施犯罪的同一故意
(3) 必须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4) 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 必须以现行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处断的一罪
1. 连续犯-----从重处罚
(1)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连续犯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2. 牵连犯:伪造印章诈骗罪
(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围绕这一犯罪目的实施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处。
3. 吸收犯:教唆他人杀人又提供工具的教唆他人杀人罪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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