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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规定:
1、纳税人为实现货物销售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是一种价外费用。纳税人收取押金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来自包装物本身的经营收入而是为促使购货方及时归还包装一头热,以便周转使用。因些,对于“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2、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是押金超过一年的或合同没有约定期限而超过一年的,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保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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