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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被告是不能重新收集新证据来证明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效合法的,但是按照109页这里说的,有两种情况下被告是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的:
第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在行政诉讼时提供出来的,那被告可以重新收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第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反驳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或是证据的,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提出来的,被告当时是没有收集相应的证据来应对原告的反驳的,这时在行政诉讼时被告可以重新收集证据来证明原告或是第三人的反驳理由是无效的。

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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