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楼主把金币给我吧。楼上几个没一个说的靠谱的。

按36号准则第三条“……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从准则文义上看,B和C是构成关联方关系的。

至于说什么实质重于形式,题目里我没看到什么实质。

同时需要主意的是,36号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而从横向上讲,我国会计准则只把同受一个企业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关联关系。”我觉得和准则第三条有矛盾,有待商榷。

18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