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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  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原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三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五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为“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2.  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原准则规定 “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要求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开始实施。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具体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三处小的改动:
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中没有规定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
3、增加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二、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1、签订建造合同后,收到客户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生产成本)-工程项目
  或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
期末根据人工分配法或直接费用分配法把“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分摊到各工程项目中。
3、收到客户工程验工计价单
借:应收帐款
贷:工程结算
4、收到客户拨付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5、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
借:营业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营业收入
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预计合同损失
贷: 预计损失准备
7、工程竣工结算
借:工程结算
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工程施工-工程项目
三、新旧会计科目对照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规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由原来的按主营业务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分别列示改为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并在第27条中将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为了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相一致,在建造合同科目设置时,也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但它们核算的内容同以前一样,其它会计科目没有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一)原会计准则规定
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就政府补助的有关内容进行太明确的规定,但对补贴收入及捐赠进行了规定。
在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科目中专门对“补贴收入”进行了解释: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先征后返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活实际收到的补贴金额,计入补贴收入。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它形式的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接受现金或非现金的捐赠,都计入“资本公积”核算。
(二)新会计准则规定
1、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源,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
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出口退税、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
2、分类
分为无条件政府补助与附条件政府补助。
附条件的政府补助:政府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有权收回的政府补助。不能满足条件时,政府有权收回;能否满足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无条件的政府补助:除附条件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3、确认计量
接受政府补助资产,在实际收到或者获得了收取政府补助的权利并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予以确认。
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其实际金额入帐。
企业对于无条件的现金补助,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的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无条件的非现金补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政府补助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
4、会计处理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计入资本公积;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的无条件的政府补助,确认资产的同时,计入当期收益;附条件的政府补助,确认资产的同时,先计入负债,满足条件时计入当期收益。
5、返还
确定无法收到已确认政府补助,或需要返还已收到政府补助,附条件补助:先冲减相关负债,超出部分计入当期费用;无条件补助:计入当期费用。
(三)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1、核算范围改变
新准则的范围更小,随着我国捐赠行为的减少,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
2、核算原则部分改变
原制度全部按照成本计价,新准则规定,接受政府的无条件的非现金补助,按成本加相关税费,或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会计处理不同
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凡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计入资本公积;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的无条件的政府补助,确认资产的同时,计入当期收益;附条件的政府补助,确认资产的同时,先计入负债,满足条件时计入当期收益。

1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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