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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区别: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联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结合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

第二章 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特征如下: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某个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利的组织,是否享有行政权利,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受托的组织只是行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称为行政主体。
2、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a.依法行政的需要;b.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c.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d.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3、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或授权机关撤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授权组织的消灭而消灭。固有职权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外,还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即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由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为了有效的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即行政优益权(不是行政职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a. 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等;行使要求必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须,并且要有法律依据。b. 行政受益权,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它提供的各种物质保障条件,体现的是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3)支配性:指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可支配性,即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而且还包含法律上的职责,是权力和职责的统一。作为法定职责,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自由处分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a.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b. 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放弃职权就意味着放弃职责,属于违法失职。
4、行政职权大致包括: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汕头市、珠海市等】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合同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司法权【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
5、行政机关,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6、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行政主体)、国务院组成部门(各部委是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是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是行政主体资格)和国务院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原则上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务院侨办等)。
7、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具有是行政主体资格)、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行政公署(行政主体)、区公所(行政主体)、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具有是行政主体资格)。
8、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9、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中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保留对公务员的追偿权。
10、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一样,也具有是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是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受托机关是行为主体。
1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构。a.内部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商标局,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各级交通部门内设的航政机构,各级交通部门内设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县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警察大队,消防监督机构等,都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主体资格。b.派出机构(公务性行政主体),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c.临时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经济鉴证类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行政审判制度改革办公室。
(2)企业组织。企业组织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职能。公用企业(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金融企业、行政专业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船舶重工总公司等)往往称为行政授权的对象,成为行政主体。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决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律、法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如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权。
(4)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疾人基金会、消费者协会、中国税务学会、中国法学会、伊斯兰教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1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委托条件及规则: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委托必须在法定授权内,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必须对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等;在具体实施行政行为时也要遵守一定规则,如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
1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区别:
(1)权利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利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权利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以直接当被告或复议申请人。

1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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