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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职权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13项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几种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13)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15项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3、地方财政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
(1)农(牧)业税(包括从2004年起取消的农业特产税);(2)耕地占用税;(3)契税。
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
(1)进出口关税;(2)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3)受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
注:上述内容注意多选题的考核。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包括:
(1)税务管理。
(2)税款征收。
(3)税务检查。
(4)税务处罚。

【例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2003年)
A.税务检查
B.税务代理
C.税务处罚
D.税款征收
[答案]ACD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处罚。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凡有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注意范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之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该在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申报纳税登记时应该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教材368页)。
2、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4、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稽查。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3年换证一次。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是指订本式总账、明细账、订本式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生产。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四)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也要按有关规定在减免税期间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规定采用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派人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布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用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用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

【例题】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 )。 (2003年)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答案]B
[解析]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该期限为()。(2005年)
A.7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纳税人账簿管理。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可以暂不办理纳税申报。()
(2004年)
[答案]×
[解析]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005年)
[答案]√
[解析]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和其他方式。
1、查账征收适用于已建立会计账册且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
2、查定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
3、查验征收适用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
4、定期定额方式适用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薄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的目的主要是对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6、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典型的是受托加工应税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委托代征适用于零散税款的征收。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

二、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教材388-389页。注意区分。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意: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

(二)补缴和追征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纳税人合并时有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6、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核定应纳税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当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因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1)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法规定顺序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顺序同上)
(2)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3)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四)税收保全措施
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和税收保全措施相区分)
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阻止出境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税款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注意前提条件)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例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2004年)
A.暂扣纳税人营业执照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答案]D
[解析]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2003年)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答案]BCD
[解析]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3、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2004年)
A.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B.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等。
4、某球员转会国外一家俱乐部,在出境时,税务机关以其尚未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担保为由,通知海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2005年)
[答案]√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简单了解)

一、税务检查机构: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相对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记忆)
纳税人有下列5种情况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材398页)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资料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的;或者是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偷税罪处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据《刑法》规定,逃避追缴欠缴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该处以刑事处罚。

六、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例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2003年)
A.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B.查封账簿
C.冻结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
D.移送司法机关
[答案]A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2004年)
A.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B.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C.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D.纳税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答案]ABCD
[解析]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第十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注意区分伪造和变造: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是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无权限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的方法包括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存款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当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即银行将存款人的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实行备案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以下资料发生变更的,要在一定时间内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的。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是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以外的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它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是不但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使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奖金、粮、棉、油收购奖金、证券交易结算奖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等具体项目。
专用存款账户的具体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奖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奖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设立临时经营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建筑工程及安装单位等;
(3)注册验资。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超过5万元的,应向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可以办理异地结算的情形: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而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例题】
1、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取现金用于工资,奖金发放,只能通过规定的银行账户办理,该银行账户是( )。(2003年)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B
[解析]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是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有()。 (2005年)
A、 办理借款转存 B、 办理借款归还 C、 办理现金支取 D、 办理现金缴存
[答案]ABD
[解析]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分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中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成立,票据就无效。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之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时,丧失的只是票据权利,但是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
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①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承兑。
②提示付款:
支票自出票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权
需要知道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持票人的第一权利付款请求权未实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汇票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六)票据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欠缺,可以推定;任意记载事项,则票据记载时发生效力,不记载时不发生效力。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注:挂失止付并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三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失票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欠缺,则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则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没有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机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五、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例题】
1、《支付结算办法》对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有明确的规定。该期限是()。(2003年)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9个月
[答案]C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基本规定。
3、商业承兑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由付款人签发。(  )(2004年)
[答案]√
[解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4、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2005年)
[答案]√
[解析]票据(包括支票)的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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