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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向业主收取的水电费,此行为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中的代理业,代理收取的费用不记入自己的收入,仅就其中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如果你收取的费用符合上述规定,为代收水电费,那么就水电费本身无须确认收入,若有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给付的手续费则确认收入,在代收取时无需开据发票,只需开据税务监制的收款收据即可,贷记“其他应付款”,在支付给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是借记“其他应付款”;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在收取时应确认为收入,应该开据服务业发票,若是主营则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若非主营则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在支付与此相关的水电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税法依据: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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