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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
理解了就可以牛*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地位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把自己凌驾于税法之上,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其实,纳税申报表只不过是反映税法规定的逻辑关系的一种表格,他的最直接依据就是税法规定,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能“以表代法”!本次的新的纳税申报表很好的处理了和税法的关系。
二、主表的几个主要变化
1、从形式上看,主表更简洁、清晰,简练而合理。制表人头脑清晰,思维缜密。不象原表那样拉里拉沓一长串。更详细的内容在各个附表反应。
2、主表调整了两个项目的位置——公益救济性捐赠和三新开发费的扣除分别放在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倒数第二步和倒数第一步,逻辑关系更符合税法规定。
3、应补税投资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填列,并且不以“还原数”面目出现。补亏之后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交所得税额”,相当于进行了还原。明显属于先补亏后还原,区别与原表的先还原后补亏。
4、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单列,有效地避免了原表中“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可能性。
5、扣除项目中增设了“投资转让成本”和“其他扣除项目”,不再是一股脑的把各种扣除项目塞进期间费用合计,而且也不再列出明细的扣除项目,明细信息可以去附表中查找。
6、整个扣除项目合计数中不包含公益及非公益捐赠支出,体现了“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限额依据的税法规定。
具体谈一谈捐赠的变化及其不足。
1、捐赠扣除的限额计算依据发生了变化。
原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依据,“纳税调整前所得额”属于已经扣除捐赠的数额,其性质介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比较接近于会计利润。而新的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依据,性质比较接近于应纳税所得额。
2、限额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原纳税申报表在填表说明里面要求计算一个总的限额,再将总的捐赠支出与限额作比较,以确定纳税调整增加数。新的纳税申报表各自计算限额,分别作出比较,以确定可以扣除的捐赠数额。有一个“分”和“合”的不同!这种不同的效果就在于“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能否互相弥补。这种区别在税制中多有体现:“分期”意味着期与期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类”意味着类与类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国”意味着国与国之间不得互相弥补:“不分项”意味着项与项之间可以互相弥补。很明显,如果出现了“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互相弥补的情形,说明超出了限额的部分也得到了扣除,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3、不足之处。
新的纳税申报表尽管有所改进,仍然存在不足。《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表说明里面有一句话“当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此处明显不当!不符合税法规定!因为,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所谓全额,就是全部的数额!如果这样规定,所谓“全额扣除”变成了“不得扣除”。原因当然在于制表人在表格里面的分类:将捐赠分成“3%”“10%”“100%”三类是不妥当的,“100%”与“3%”“10%”不应该并列。所谓100%指的是捐赠额的100%,而3%和5%指的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的3%和5%.如果纳税调整后所得为零或者小于零,3%和5%两类捐赠的扣除限额当然也为零,但是“全额扣除的捐赠”其限额是其本身的100%而不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的100%,当然不应该为零。
谈谈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亏损弥补方面的不足。
众所周知,用应纳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免税所得弥补亏损其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分出先后顺序。本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认为:首先,应纳税所得;其次,应补税投资收益;最后,免税所得。但是纳税申报表上设计的顺序存在不足:
1、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包含三种所得的总额。用一个总额弥补亏损很明显没有分出先后顺序!虽然第18行“减:免税所得”反映了免税所得的最后顺序,但是在应税所得和应补税投资收益之间并没有能够区分出顺序,因此在减去18行后的余额是两者的混合!既然如此,怎能填列第19行和第25行呢?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说:“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那麽本表第2行是要先弥补亏损了?如此的顺序当然不符合税法规定!
2、如此顺序不利于确定“本年亏损”。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先用本年免税所得弥补后的余额。但是本年的免税所得已经在第18行减掉了,因此,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为负数,也并不是本年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数。
3、第19行的定性不妥。
很明显,表中逻辑关系为“19行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交所得税额-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21行加计扣除额”,制表人把它定性为“应纳税所得”!既然是应纳税所得为什麽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呢?免税所得都用于弥补亏损了!而且,当第19行以前的计算结果为零,第20和21行也为零时,会出现“应补税投资收益已交的所得税X适用税率-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的怪异结果。
1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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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
理解了就可以牛*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地位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把自己凌驾于税法之上,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其实,纳税申报表只不过是反映税法规定的逻辑关系的一种表格,他的最直接依据就是税法规定,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能“以表代法”!本次的新的纳税申报表很好的处理了和税法的关系。
二、主表的几个主要变化
1、从形式上看,主表更简洁、清晰,简练而合理。制表人头脑清晰,思维缜密。不象原表那样拉里拉沓一长串。更详细的内容在各个附表反应。
2、主表调整了两个项目的位置——公益救济性捐赠和三新开发费的扣除分别放在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倒数第二步和倒数第一步,逻辑关系更符合税法规定。
3、应补税投资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填列,并且不以“还原数”面目出现。补亏之后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交所得税额”,相当于进行了还原。明显属于先补亏后还原,区别与原表的先还原后补亏。
4、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单列,有效地避免了原表中“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可能性。
5、扣除项目中增设了“投资转让成本”和“其他扣除项目”,不再是一股脑的把各种扣除项目塞进期间费用合计,而且也不再列出明细的扣除项目,明细信息可以去附表中查找。
6、整个扣除项目合计数中不包含公益及非公益捐赠支出,体现了“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限额依据的税法规定。
具体谈一谈捐赠的变化及其不足。
1、捐赠扣除的限额计算依据发生了变化。
原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依据,“纳税调整前所得额”属于已经扣除捐赠的数额,其性质介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比较接近于会计利润。而新的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依据,性质比较接近于应纳税所得额。
2、限额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原纳税申报表在填表说明里面要求计算一个总的限额,再将总的捐赠支出与限额作比较,以确定纳税调整增加数。新的纳税申报表各自计算限额,分别作出比较,以确定可以扣除的捐赠数额。有一个“分”和“合”的不同!这种不同的效果就在于“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能否互相弥补。这种区别在税制中多有体现:“分期”意味着期与期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类”意味着类与类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国”意味着国与国之间不得互相弥补:“不分项”意味着项与项之间可以互相弥补。很明显,如果出现了“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互相弥补的情形,说明超出了限额的部分也得到了扣除,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3、不足之处。
新的纳税申报表尽管有所改进,仍然存在不足。《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表说明里面有一句话“当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此处明显不当!不符合税法规定!因为,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所谓全额,就是全部的数额!如果这样规定,所谓“全额扣除”变成了“不得扣除”。原因当然在于制表人在表格里面的分类:将捐赠分成“3%”“10%”“100%”三类是不妥当的,“100%”与“3%”“10%”不应该并列。所谓100%指的是捐赠额的100%,而3%和5%指的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的3%和5%.如果纳税调整后所得为零或者小于零,3%和5%两类捐赠的扣除限额当然也为零,但是“全额扣除的捐赠”其限额是其本身的100%而不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的100%,当然不应该为零。
谈谈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亏损弥补方面的不足。
众所周知,用应纳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免税所得弥补亏损其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分出先后顺序。本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认为:首先,应纳税所得;其次,应补税投资收益;最后,免税所得。但是纳税申报表上设计的顺序存在不足:
1、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包含三种所得的总额。用一个总额弥补亏损很明显没有分出先后顺序!虽然第18行“减:免税所得”反映了免税所得的最后顺序,但是在应税所得和应补税投资收益之间并没有能够区分出顺序,因此在减去18行后的余额是两者的混合!既然如此,怎能填列第19行和第25行呢?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说:“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那麽本表第2行是要先弥补亏损了?如此的顺序当然不符合税法规定!
2、如此顺序不利于确定“本年亏损”。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先用本年免税所得弥补后的余额。但是本年的免税所得已经在第18行减掉了,因此,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为负数,也并不是本年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数。
3、第19行的定性不妥。
很明显,表中逻辑关系为“19行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交所得税额-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21行加计扣除额”,制表人把它定性为“应纳税所得”!既然是应纳税所得为什麽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呢?免税所得都用于弥补亏损了!而且,当第19行以前的计算结果为零,第20和21行也为零时,会出现“应补税投资收益已交的所得税X适用税率-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的怪异结果。
1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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