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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投资人的限制: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
2.出资形式:不能以劳务出资。是申报的出资额。
3.可用个人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4.企业事务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和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应当有效。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5.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
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②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形。
债权申报时间: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
7.财产的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8.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1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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