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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一

   北京市甲食品商店与乙食品厂于1997年7月中旬签订中秋月饼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997年9月10日食品厂向食品商店出售月饼500公斤,由食品厂送货至食品商店并结清货款。7月末食品厂便将合同约定的500公斤月饼送到该食品商店。由于距中秋节尚有近两个月的时间,难以马上销售,且食品商店库存仓位不足,遂拒绝接受该食品厂的500公斤月饼。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评的] 本案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日为1997年9月10日,乙方于7月末将500公斤月饼送至甲,属于提前履行。如果在合同法生效后再发生类似案件,按照本条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因为本案中债务人乙的提前履行,势必给债权人造成不应的负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拒绝提前履行是完全必要的。

1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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