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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八

   玉泉公司、怡新公司和恒达公司共同组建了恒新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三家通过协商,将经营权承包给玉泉公司。玉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恒新达公司的名义将五星公司一块土地以高出市场通常价格38%的价格购入,五星公司在收到价款后,又采用赠与方式将300万元汇入玉泉公司的账上。怡新公司和恒达公司知道此事后,以自己和恒新达公司的名义对玉泉公司和五星公司提起民诉讼,要求认定玉泉公司与五星公司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玉泉公司与五星公司将购买土地的价款退还恒新达公司。

[案例评析] 此案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玉泉公司与五星公司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从表面看是恒新达公司与五星公司自愿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上是操纵恒新达公司的玉泉公司与五星公司恶意串通,共同损害恒新达公司合法权益的的违法行为。在这里,对恒新达公司利益的损害,实际上应是对恒达公司和怡新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因为公司的亏损最后承担责任的,将是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恒达公司和怡新公司这两个股东。按照本条的规定,凡是恶意串通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当该合同被认定为是恶意串通的无效合同时,当事人就应当将自己取得的财产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此案当事人取得的出卖土地的价款是恒新达公司的财产,故理应返还给恒新达公司。



1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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