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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任多项职责的冷却期
如果某人员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冷却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为连续三年;
(3)担任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但累计担任项目合伙人未达到三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4)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并且不符合上述各项情况,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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