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 1.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4.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査。 5.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6.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7.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8.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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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
1.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4.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査。
5.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6.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7.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8.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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