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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4.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还的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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