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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注1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
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
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注2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
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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