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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要求) 管理人应当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实施接管。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应当进行清点,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人员共同签章确认,并报人民法院备案。应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实际交接时未能交接的,管理人应当在交接书或者交接清单上予以注明。

对于移交后暂不使用需要封存的资产,由管理人以封条形式封存。对于需要由原占有人员继续保管使用的财产、资料等,由管理人委托原占有人员继续妥善保管使用,并由原占有人员出具相关承诺书。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对现场交接进行监督指导。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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