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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间捃柰经济法总结----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贴所有总结资料,都为个人原创,其他网站或个人转载,请注明“注会网”,作者“山间捃柰”或“清镜”。
1、经济法的7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法规(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
2、经济法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构成经济法的核心内容](3)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法等];三者相互重合.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3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即权利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P9
4、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当事人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5、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超越范围的,则不具有参与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6、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大致分为:(1)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主体;且经济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经济活动的主体.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分为3类:(1)"可控制且有经济价值的"物(2)行为(3)智力成果
8、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内容之一---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客体[如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但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就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
9、‘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与‘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不同,前者是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10、法律行为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 合法行为。故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11、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这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 等]相区分的标志。P10
12、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也不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丧失。
13、法律行为成立,并不就是说,此法律行为有效;但法律行为成立是其有效的前提。
14、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实质有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有效要件
15、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是行为,但必须满足5点要求:①将来发生的②不确定的,当事人不能肯定是否必然发生③非法定事实,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④合法(如“附条件,A要是一辈子不结婚,就可以得到50万”。公民结不结婚是个人的权利,别人无权干预,所以所附条件,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⑤不与行为的内容矛盾,所限制的是法律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16、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把期限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其可是明确的期限,也可是不确定的期限,如果实成熟之时等,总之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不同的。
1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允’的 有效的民事行为。
18、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在自行为成立之时起1年内,当事人[仅指撤销权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法院才予以保护,撤销后其效力才自开始时无效
19、[特例]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列入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的合同。
20、代理的4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1、代理不适用的5范围:(1)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演出等(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4)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5)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22、代理的3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23、代理权的滥用3情况(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24、无权代理除(1)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 ,视为有权代理(2)表见代理结果也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以上2 情况外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25、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6、代理授权不明是表见代理,但并不是所有表见代理其代理人要负连带责任,仅授权不明才要其担连带责任。
27、‘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最长诉讼时效只能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28、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提起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29、诉讼时效期间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其种类有3:(1)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④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4年---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②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
30、诉讼时效的中止(即"暂停"),中断(即"清零")与延长:中止只能在最后6个月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中断的事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31、广泛认同的法律原则:不能对抗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用:如表见代理P16
32、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33、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1)当事人互相协商(2)进行行政调解(3)提交仲裁机构裁决(4)提起诉讼
34、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项诉讼完成后,不服再提起诉讼。
35、仲裁是"一裁终局",并出裁决书或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作出之日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6、提起诉讼要经过审判,是“两审终审制”,且接受一审判决、裁定,则不用经过二审。不服一审可在结果送达15日内上诉,进入二审程序;若不服二审,则在二审结果送达2年内申请再审.不论一审还是二审不服可以,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37、裁定,仅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异议③驳回起诉 这3种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申诉。但一审判决可上诉。
38、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裁定解决的是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39、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
40、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2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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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7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法规(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
2、经济法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构成经济法的核心内容](3)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法等];三者相互重合.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3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即权利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P9
4、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当事人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5、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超越范围的,则不具有参与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6、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大致分为:(1)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主体;且经济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经济活动的主体.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分为3类:(1)"可控制且有经济价值的"物(2)行为(3)智力成果
8、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内容之一---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客体[如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但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就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
9、‘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与‘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不同,前者是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10、法律行为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 合法行为。故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11、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这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 等]相区分的标志。P10
12、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也不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丧失。
13、法律行为成立,并不就是说,此法律行为有效;但法律行为成立是其有效的前提。
14、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实质有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有效要件
15、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是行为,但必须满足5点要求:①将来发生的②不确定的,当事人不能肯定是否必然发生③非法定事实,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④合法(如“附条件,A要是一辈子不结婚,就可以得到50万”。公民结不结婚是个人的权利,别人无权干预,所以所附条件,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⑤不与行为的内容矛盾,所限制的是法律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16、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把期限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其可是明确的期限,也可是不确定的期限,如果实成熟之时等,总之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不同的。
1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允’的 有效的民事行为。
18、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在自行为成立之时起1年内,当事人[仅指撤销权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法院才予以保护,撤销后其效力才自开始时无效
19、[特例]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列入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的合同。
20、代理的4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1、代理不适用的5范围:(1)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演出等(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4)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5)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22、代理的3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23、代理权的滥用3情况(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24、无权代理除(1)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 ,视为有权代理(2)表见代理结果也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以上2 情况外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25、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6、代理授权不明是表见代理,但并不是所有表见代理其代理人要负连带责任,仅授权不明才要其担连带责任。
27、‘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最长诉讼时效只能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28、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提起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29、诉讼时效期间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其种类有3:(1)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④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4年---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②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
30、诉讼时效的中止(即"暂停"),中断(即"清零")与延长:中止只能在最后6个月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中断的事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31、广泛认同的法律原则:不能对抗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用:如表见代理P16
32、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33、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1)当事人互相协商(2)进行行政调解(3)提交仲裁机构裁决(4)提起诉讼
34、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项诉讼完成后,不服再提起诉讼。
35、仲裁是"一裁终局",并出裁决书或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作出之日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6、提起诉讼要经过审判,是“两审终审制”,且接受一审判决、裁定,则不用经过二审。不服一审可在结果送达15日内上诉,进入二审程序;若不服二审,则在二审结果送达2年内申请再审.不论一审还是二审不服可以,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37、裁定,仅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异议③驳回起诉 这3种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申诉。但一审判决可上诉。
38、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裁定解决的是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39、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
40、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2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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