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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无论有偿无偿,均为非经营活动,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餐厅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旅游公司为员工提供旅游服务,摄影店为员工拍婚纱照,无论收费与否,均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这些服务都是从事该行业的企业自行为员工提供,意思表达非常明确。那么如果外购服务提供给员工,如外贸公司安排员工旅游,税法上如何界定?对于传统增值税项目,外购商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但做进项税额转出。但对于营改增项目,外购服务无偿赠送或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2016] 36号文却没有明确提及,只有一句含糊的“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外购服务是不是等同于这里的“提供服务”就有疑问了,是不是只有从事某行业的单位才能“提供”服务呢?从视同销售角度不好理解,就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角度看,税法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须做进项税额转出。这里明确提出外购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根据“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亦不视同销售”的原理平移至营改增项目,外购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也同样不视同销售,外购服务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因此,某企业免费招待合作单位人员/企业员工旅游餐饮,属于购进服务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不视同销售;某商店进店消费后可以电影票抽奖,属于购进广播影视放映服务无偿赠送,根据上文推断,购进服务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进项可以抵扣,另外根据有进项必有销项,也同样需要视同销售。
这样看来,36号文的“无偿提供服务”被划分成了两方面,一个是无偿赠送,一个是无偿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造成税法口径上的意思模糊。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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